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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建筑门窗幕墙协会章程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会长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享宜;

(五)通过会员费交纳标准及办法;

(六)决定其它重要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1-2年召开一次。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并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,副会长,监事长,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根据需要,决定聘任名誉会长、顾问及理事;

(十一)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、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的1/3组成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

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能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任职最长不能超过两届;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是法定代表人。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制定各办事机构管理制度;

(六)受理其它日常事务。